[一名教师在海南遇难]近日,网上有报道称,海南省澄迈县第二中学教师徐谋庄于1月3日下午遇害。凶手是徐老师以前的学生,现已被捕。 1月6日,澄迈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确认澄迈二中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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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师在海南遇难]近日,网上有报道称,海南省澄迈县第二中学教师徐谋庄于1月3日下午遇害。凶手是徐老师以前的学生,现已被捕。
1月6日,澄迈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确认澄迈二中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事件。
负责人说,2020年1月3日15: 00左右,社会青年孟谋谋在澄迈二中教师宿舍楼下用刀捅了徐壮。犯罪嫌疑人孟某当场被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徐某随后被庄送往澄迈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名当地知情人说事件发生在3号下午2: 30左右。“当时,徐老师去送他6岁的儿子上学,在楼下遇到了孟牟。孟某随后用刀捅了徐老师。受伤后,徐老师带着孩子回到他四楼的家去保护孩子。
据了解,孟1998年出生,就读于澄迈二中。“他2009年被学校录取,徐老师教过他,”知情人说,不确定凶手为什么会犯罪。许牟庄,今年37岁,2006年前后在澄迈二中任教,教初中数学。
一些当地网民说嫌疑人被怀疑有精神病史。上述负责人表示,经与公安机关了解,他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解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一种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死亡意图,但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由于死亡是由伤害造成的,当然,死亡应限于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当造成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被视为伤害的死亡。但是,我们不应该对受害对象有一个僵化的理解,尤其应该注意处理错误事实的原则。
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和死者不是同一个人,那么死亡是否是由伤害引起的,应该根据行为人是否有预见死者死亡的可能性以及对相关事实的错误理解的处理原则来确定。
(1)如果犯罪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尽管没有错误的攻击或对目标的错误理解,但他仍然实施伤害行为,明知其行为同时会伤害丙,致使丙死亡,则应视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甲意图伤害受害人乙,但由于对客体的错误理解或错误攻击而实际伤害了丙,致使丙死亡,应视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律协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仅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因此也伤害了他人,故意伤害罪就成立,而不要求"他人"完全相同。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乙和丙的身体受刑法保护。对目标的错误理解或错误攻击的发生并不影响甲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应作为故意伤害致死予以处罚。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有伤害行为,他在理解事实上没有任何错误,也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如果王武因某种原因死亡,很难确定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主动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普遍采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处罚期限。
据我所知